选课
第七条 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,根据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。
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请,经所在开课院系批准,教务处备案,可跨院系、跨专业选课并获得学分。
第九条 学生在主修一个专业的同时,可系统地辅修其他专业课程。取得规定辅修学分后,可同时获得两个专业资格证书。
第十条 选课应考虑国家需要和完成教学计划的要求,考虑教师、教室、实验室等教学条件的可能,参考专业需要和个人兴趣、志愿,以及先修课的成绩等。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,必须学完先修课程,获得学分后,才能选修后继课程。在时间安排上,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必修课、A类选修课的上课时间。
免修
第十一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除政治理论课、体育课、军事理论与实践课、德育课、实习、学年论文等课程和教学环节外,其他课程均可在自修的基础上申请免修考试。
第十二条 有国家或北京市组织水平测试的课程,学生须参加统一水平测试,成绩达到免修标准者,方可免修该课程,所获得该课程学分。
第十三条 除国家或北京市组织统一水平测试的课程外,其他课程,经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者,方可免修,并取得学分。免修考试成绩即为该课成绩。
毕业
第十四条 本科生修业的年限一般为四年。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任何一学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,并达到下列要求时,均准予毕业:
1、 分别取得必修课、A类选修课、B类选修课以及学年论文、学位论文、实习或社会调查的规定学分;
2、 通过北京市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,取得合格证;
3、 完成军训、公益劳动、入学教育等任务。第十五条 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,修业年限可适当缩短或延长。学生提前修满学分,达到毕业要求,可以提前毕业;四年内未能修满最低学分者,其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,但在校总年限累计不得超过六年。
第十六条 凡欲延长修业年限者,须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内提出申请,报所在院系审批。各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,将延长修业年限学生人数及名单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十七条 延长修业年限者,其延长学习时间的全部费用有学生本人自理。
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,每年进行一次。凡在此项工作进行之前毕业的学生,学校负责为其出具相关证明。至统一办理毕业证书和行为证书时,上述毕业生可凭相关证明换取正式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。